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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出台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 七情形负责人要被谈话

2013-03-12 10:46

   江西企业网3月12日南昌讯 记者潘原报道:发生发错药、打错针、将手术器械或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等情况将要接受“告诫谈话”。省卫生厅11日发布《江西省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医疗机构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等7种情况的,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医院主要负责人将被责令参加“告诫谈话”。

  据悉,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和干预机制,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我省出台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此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发生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应纳入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范围: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发生“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以及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从而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等九种情况之一,并造成相当于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评分累积超过18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评分超过18分,或者三年评分超过50分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院存在过错但不积极、妥善处理的。

  省卫生厅强调,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医院评审等级,且3年内不得受理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